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等相關法規設立之,定名為「財團法人人工智慧科技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主要業務範圍為台北市,並設立主事務所於台北市,必要時得分別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或派駐代表。
第二章 宗旨及業務
第 3 條
本會以促進人工智慧科技之產業提升、科學發展及社會永續為宗旨,依相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事項:
- 產業發展推動,如前導技術發展、場域實證、測試與驗證等。
- 產業人才培育,如帶動產業提升的人才培育與媒合。
- 與產業發展相關之顧問諮詢,如關鍵議題界定、策略規劃、政策研析等。
- 推動產業發展所需之跨界合作,如研發合作、技術引進、活動舉辦等。
- 為運用研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得依相關法規以技術作價取得股權等,從事投資所得利益應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業務。
-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業務。。
第三章 經費
第 4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一仟萬元整,由台灣資料科學協會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5 條
本會之年度經費來源如下:
- 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款。
- 產業發展、科技推動、人才培育等活動之收入。
- 接受委辦工作之收入。
- 基金之孳息。
- 其他收入。
第 6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開始,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終止。
本會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應於每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前擬具,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執行,並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編就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提請董事會審議通過一併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設有監察人,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上年度收入總額達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上,財務報表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進行財務查核簽證,送監察人會議查核,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7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之所得為原則。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 存放金融機構
- 購買公債、國庫券、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債券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 購置本會自用之不動產。但不得動支主管機關所定設立之現金總額新臺幣一仟萬元。
- 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使用方式。
本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且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第四章 組織
第 8 條
本會設董事會,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負責本會基金及經費之籌募、保管及運用,捐助章程之修訂,組織之決定及調整,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決算之審核,董事之任免,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購買有價證券或不動產,投資及處分相關聯事業,讓與或受讓全部或主要部分之業務或財產,及業務推行之督導。
第 9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九人組成,且須為單數。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應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一屆董事由創辦基金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新任董事會於上屆任滿之日成立,並依第十條規定選舉常務董事、董事長。
第 10 條
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組成常務董事會,監督指導業務部門推展業務。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長,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各項業務。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務時,應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得授權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下設之功能性委員會,依董事會之決議,行使董事會職權。惟依法令與相關規定,或事涉本會重大利益仍應提請董事會決議外,其授權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
董事會得置特別助理及秘書一至三人。
第 11 條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均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無法召集或出席時,可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運作應符合法令規定。
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 普通決議:現任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 特別決議:現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以前項特別決議行之:
- 捐助章程之修訂。
-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 董事之任免。
- 本會解散或合併之擬議。
- 投資及處分相關連財產。
- 其因法令規定須以特別決議議決之事項。
第 12 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至三人,負責下列事項之監察
- 一、查核年度工作成果及決算。
- 二、審閱內部稽核制度、稽核計畫及報告。
- 三、其他有關本會業務及財務事項之監察。
監察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次屆監察人之產生,應於當屆監察人任期屆滿前,由當屆監察人遴聘,其中至少一人需具備法律、財務管理或會計實務經驗。
監察人於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察人會議決議另聘人選繼任。
前項監察人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 13 條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及監察人會議,無法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及監察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實際出席人數三分之一為限,委託人數超出限制,以抽籤定之。
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方式為之時,應全程錄音、錄影存證並載明於會議紀錄及妥善永久保存。
第 14 條
本會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得支領出席費及車馬費。
第 15 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秉承董事會決議及董事長之命,綜理日常會務,得置副執行長一人,襄理日常會務。
執行長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聘免,每屆任期三年,起訖日同第九條第二項。每屆新董事會成立時,執行長應重新聘任,連聘得連任。
副執行長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核定後聘免,並報董事會核備。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中心、處、室等部門,各部門之設立、裁撤,由執行長提請董事會核定之。
各部門主管由執行長提請董事長核可後聘免,其他職員由執行長聘免。
第 16 條
本會組織章程、人事管理規章、會計制度等由執行長訂定,並報請董事會核備。
第 17 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三條之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 18 條
本會因情事變更,致目的不能達到時,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變更目的及組織或解散之。
本會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之規定。但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本捐助章程規定,有前項前段情形發生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應歸屬於董事會指定之設立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非營利團體。如董事會未為決議或其決議有違反前項但書之情形時,其賸餘財產應歸屬於台北市。
第 19 條
本會因與其他基金會合併而消滅時,基金及財產經依法清算終結後之賸餘財產,應歸併於存續之基金會繼續使用,以利會務運作
第 20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並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
- 修訂日期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 修訂日期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四日
- 修訂日期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七日